庶民服饰,虽然有别于帝后、宗室服饰与文武官员服饰,但它是明代等级服饰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建国伊始,朱元璋就给予高度重视,与其他类别的服饰一起,对其进行筹划并作出了明确规定。很显然,明代统治者千方百计,不惜动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极力限制庶民享有服饰自身特色与个性化,且展示其价值的最起码的权利,就是要以服饰作为划分、限定社会各个阶层的标识物,规范并使庶民的行为举止符合封建统治长治久安的根本目标。从服饰发展趋势看,明前期较为简约,至明代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控制的松弛、社会阶层流动的活跃、异端思潮和市井文化的空前繁荣以及人们价值观念和审美观的多元化,其服饰呈现出多彩纷呈的发展格局,构成了明代庶民服饰发展最亮丽的风景图画。

(穿窄袖袢褙子的妇女,唐寅《王蜀宫妓图》)

明朝庶民服饰,与其他类别的服饰一样,经过了继承、制定、修订和确定的过程。洪武末年以后,虽有颜色等方面的调换,但基本规制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

庶民女性服饰制度定于洪武元年(1368)二月,诏令衣冠恢复唐制,其首饰准许用银镀金,耳环用金珠,钏镯用银,服饰是浅色团衫,可用纻丝、绫、罗、绸、绢作为衣料裁制服饰。洪武三年(1370)八月,予以修订:“衣服并不得用金绣、锦绮、纻丝、绫、罗,止用绸、绢、素纱,首饰钏镯,不得用金玉、珠翠,止用银。靴不得裁制花样、金线装饰,违者罪之。”其中庶民妇女衣料、靴样的要求规定也要遵守朝廷对庶民的统一要求。洪武五年(1372)二月,明太祖诏令中书省大臣及礼官:“所拟文武官命妇服饰用大衣、霞帔既合古制,霞帔以金绣之文为等第。若民间妇人礼服,惟以素染色絁,不用文绣。”同年三月,又诏令“庶民妇女袍衫,止以紫、绿、桃红及诸浅颜色,其大红、鸦青、黄色悉禁勿用,带以蓝绢布为之”。四月,朝廷对婢使人等头饰、衣服式样做出规定,要求婢使人等:“绾高顶髻,用绢布狭领长袄、长裙;小婢使人绾双髻,用长袖短衣、长裙”。但实际状况是,朝廷禁令再三颁布,然后民间妇女服饰仍有沿用元代风俗的,所以当月太祖再次强调衣冠恢复唐制的重要性,他说:“惟民间妇女首饰、衣服尚循旧习,宜令中书颁示定制,务复古典。”九月,礼部官员对宋以来在室女子的头饰、服饰式样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建议,他们说:“命妇及庶民妻衣服、首饰俱有等衰,唯女子在室者无其制。按宋制女年二十而笄,未笄之前服饰之制,史亦无所见。但士大夫家相传皆作三小髻,金钗,珠头髟巾,窄袖褙子,宜如其制。”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至此,庶民服饰式样已完全确立。之后见诸文献的主要是维护等级服饰制度的禁令和限制。

(明代贵妇与侍女,陈洪绶《夔龙补衮图》)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明代庶民服饰从洪武初年开始制定到末年确立实施,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服饰系列,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修订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明太祖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亲自参与制定和颁布实施,礼部官员更是尽心尽职,完全按照最高统治者的意图负责拟定和贯彻落实。从服饰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看,在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下,处在社会最底层的庶民阶层,与小农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服饰方面,他们遵从帝王的意志,过着循规蹈矩、安分守己的简朴生活,满足于衣食温饱,不敢有过多的奢求,统治者强加于他们的服饰制度得到了较好的执行,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服饰等级差异显著,服饰的标识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庶民服饰比较帝后、宗室、文武百官服饰的轮廓清晰,界限分明,即使是同属于社会下层的庶民人等,他们只能按照朝廷规定的衣料、颜色的标准来享用本等的服饰式样,不能超范围使用自己喜爱的衣料来制作服饰,其结果是人们穿着艳丽服饰的理想愿望得到了抑制,服饰的僭越违禁现象不多,各地的服饰发展表现较为守法而朴素、式样划一整齐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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